发布时间:2017-08-07 发布人:郑州天荣房产律师 浏览量:
案情:
贾某的父亲名下有两处自有房产,A房产价值略高,B房产价值略低,之前父亲病危时立了一份遗嘱,将A房产留给贾某。后父亲痊愈另立一份遗嘱,将A房产赠与给其他继承人,现父亲去世,其他继承人诉至法院,要求分割遗产,但贾某想执行原遗嘱,可以吗?
律师分析
本案属于遗产继承纠纷,争议焦点在于两份遗嘱的效力问题,后一份遗嘱是否推翻了之前订立的遗嘱。
本案中,两份遗嘱均采用书面遗嘱的形式,如两份遗嘱均合法有效,新的遗嘱则会替代旧的遗嘱。因此,贾某想要争取执行原遗嘱,需要从遗嘱订立的形式、内容、真实意愿、是否违反公序良俗等角度切入,从根本上否定后一份遗嘱的效力。否则,贾某将会承担不利后果。
特别提示: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也就是说,只有新的公证遗嘱才能撤销、变更原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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