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8-09 发布人:郑州天荣房产律师 浏览量:
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和解释,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简而言之,就是村集体自我管理的基层自治组织。村委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的概念始终贯彻在整个村委自治过程中。
村委会主持着村集体中的大小事务,可以说,它是与村民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存在。而房屋土地征收对一辈子面朝黄土背朝天、专心耕作的农民来说无疑是人生乃至整个家族的大事。
但很多农民朋友不清楚,主持主管整个村集体大小事务的村委会,又在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扮演着怎样的角色。
今天,天荣房产律师就为大家来解答相关的一个重要问题:村委会有权征收村民的房屋土地吗?
首先我们要明确两个概念,即土地的征收和收回。
大家都知道,我国土地按性质分为国有和集体所有,村子里的土地归整个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使用者(村民)只有使用权。
在这种情况下,村民的土地可能会被国家征收,由集体所有转为国有(并给予被征地村集体及村民补偿);也可能因为种种原因被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进行重新划分或用于公共设施或公益事业建设等。
在这个前提下,我们就要分两个方面回答这个问题。
1)村委会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
但并不是村委会想收回就能收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5条规定,农民工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有三种:
①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②(土地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③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并且依照第一种情形的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除此之外,即使村委会以其中的某一种情形为由提出收回使用权人土地的,也要先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也就是说,村委会无权主观武断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拆房腾退土地,即使是依法收回集体土地,也须根据法律规定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2)村委会无权征收土地。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基本农田的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或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应由国务院批准;其他情形下征收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也就是说,村委会无权批准土地征收。
同时,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也就是说,村委会无权自行组织实施土地征收,仅能做一些辅助性工作。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的结论:涉及土地征收工作,无论是批准还是实施,村委会都没有相应的权限。如果村委会主动并强行要求征收土地的,农民朋友有权并且应当拒绝。
在这个基础上,天荣房产律师还要提醒农民朋友们注意另外一个问题——村委会同样无权决定征地补偿安置条件(额度)。也就是说,如果村委会作为合同相对方来与村民签订补偿协议的,村民朋友们一定要提高警惕,避免签了协议受偿权利却得不得保障。
那么如果被征收人认为村委会在征地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或在分配土地补偿款时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该怎么自我救济呢?
如果您需要找到这个问题的答案,可以关注并阅读天荣律师微信公众号(头条号:河南天荣律师事务所)的另外一篇文章《征地补偿款归我还是归村委会?》(点击即可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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