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房产纠纷

男子离婚过程中私自卖掉房子 妻子获百万折价

发布时间:2017-06-01   发布人:天荣房产律师团队 浏览量:

         男子在离婚过程中私自卖掉房子,妻子得知后起诉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近日,通州法院审结此案,因购房人是在合理价格下购买的该房屋,所以法院驳回了妻子的诉请。共有房屋被私自卖掉,签订购房合同是否有效,请看下文。

 
婚姻房产
 
男子离婚过程中私自卖掉房子
因感情不和,张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和王女士离婚。诉讼中,王女士称双方有共同财产房屋一套,她要求进行分割。张先生辩称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现在并非是双方共同财产。后王女士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经法院查询,张先生是在起诉离婚后将房屋出售给案外第三人的。王女士于是将张先生和购房者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张先生和李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李某返还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出售的房屋档案中各项材料完备,且经过调查,李某是以合理的价格购买了涉诉房屋。且张先生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已办理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将涉诉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据此,能够认定李某是善意取得了该房屋。于是法院判决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请。但张先生的行为已构成私自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经法院释明、调解,王女士同意和张先生离婚,张先生给付王女士房屋折价款100万元。
购房人善意可取得房屋
购房人不知房屋为多人共有,如果共有人事后追认,同意出售房屋,那么,双方可以按照一般的程序处理,房屋买卖合同是真实有效的。当共有人拒绝追认时,因买受人在购买时并不知道房屋为多人共有,并未与买房人恶意串通,房屋合同也是真实有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为共有人拒绝追认,给房屋交易的实际履行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因此,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房人承担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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