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2-14 发布人: 浏览量:
王某和孙某协议离婚时,约定二人共有的一套房屋归孙某所有,但没有办理更名过户。
之后,王某因欠他人50余万元货款,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要将该套房产评估拍卖,孙某对此提出执行异议。
后续,皇姑区人民法院发布案件结果,对孙某提出的立即停止对房屋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以及确认房产的一半归孙某所有的主张,不予支持。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属,但一直没办更名过户
王某和孙某曾是夫妻关系,二人于2009年共同购买房屋一套,约定该房为二人共同共有,并办理商品房登记。
2015年,王某和孙某办理离婚手续,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有共同财产房屋一套,一切债务归王某偿还,房屋产权归孙某所有,并注明“离婚时没带房照,出现问题后果自负”,该房屋至今没有办理更名过户。
2015年12月,王某因生意失败,法院判决王某给付第三人货款50余万元,诉讼过程中第三人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裁定查封王某名下房屋一套,也就是二人共同共有的那套房屋。
后来,因为王某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将该房屋依法进行评估、拍卖。
一方欠债被强制执行,法院对房屋进行拍卖
案件执行过程中,孙某提出该房屋现在是孙某所有,请求法院停止对该房屋的执行,并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皇姑区人民法院认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虽然孙某与王某于2015年办理离婚手续,协议约定涉案房产归孙某所有,但双方并未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因不动产物权的变更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属仅限于夫妻双方协议约定,并未经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而且,王某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发生于孙某与王某婚姻存续期间,孙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是王某个人债务,应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
昨日,皇姑区人民法院发布案件结果,对孙某提出的立即停止对房屋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以及确认房产的一半归孙某所有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不动产产权,需依法变更
针对此次案件,法官提醒,如果离婚协议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情形的,律师普遍认为根据公序良俗原则,约定的所有权人不能阻却执行。
不动产物权变动原则上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对不动产归属的约定并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一方可以基于该约定向对方主张履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义务。在不动产产权人未依法变更的情况下,离婚协议中关于不动产归属的约定不具有对抗外部第三人债权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