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房产纠纷

离婚后再婚的夫妻如何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理房产

发布时间:2018-04-23   发布人:张圣涛律师 浏览量:

在河南天荣律师事务所办理的诸多案件中,有很多是“关于如何处理再婚后夫妻财产分配”的,再婚后的所购买的房子、车子等如果没有特殊约定不但再婚后的配偶享有所有权,还享有继承权,处理起来较为复杂。天荣房产律师列举一个常见的案例答疑解惑:

【案例】

刘女士与李先生于2012年离婚,婚姻存续期间育有1儿1女。2015年4月刘女士又与王先生结婚,俩人均系再婚。2015年10月刘女士出资80多万元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为防止将来继承遗产时发生纠纷,刘女士与王先生俩人经协商就夫妻财产达成如下协议:

一、刘**与王**结婚后刘女士所购买的房屋归刘女士所有,王**及其女儿对房屋不享有任何权利;

二、王**婚后的银行存款包括工资、退休金、基金等刘**及其子女不享有任何权利;

签单了上述协议之后,刘女士担心协议的效力就来到天荣律师事务所咨询:这个协议能够保证这套房子由刘女士的子女全部继承吗?

天荣房产律师】:

刘女士与王先生所签订的这份协议是无法达到房产全部由刘女士的子女全部继承的目的的。

一、这份协议只是确认了该套房产属于刘女士个人财产。

根据双方协议的约定,可以认为刘女士婚后购买房产的全部产权属于刘女士个人所有,王先生不享有任何份额。

二、但是,该协议并不能证明王先生放弃了继承权。

虽然协议中载明了“王**及其女儿对房屋不享有任何权利”,这种约定仅仅约定的是目前房产的所有权。

假如刘女士先于王先生死亡,王先生仍享有房产的继承权的,房产的继承权从刘女士死亡时已经开始;即便双方签署协议的本意是王先生放弃继承权,但由于订立协议时继承并未开始,放弃继承权的前提条件尚不存在,所以事先放弃继承权的约定在夫妻财产协议中属于无效条款。

综合来看,该份协议的作用是,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产通过约定明确为刘女士的个人财产。

如果刘女士先于王先生死亡,根据协议该套房产应全部作为其遗产由王先生和刘女士的子女共同继承。而如果没有这份协议,则在刘女士去世后,该套房产只能先分割出一半给王先生。剩下的一半再作为刘女士的遗产由王先生和和刘女士的子女共同分割。

天荣房产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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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再婚夫妻的一方想在自己去世后把房产全部留给自己的子女,可以这样做:

一、与配偶达成夫妻财产协议,将房产约定为全部归自己所有。

二、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将该房产指定由自己的子女继承。

这样才能最大程度的达到协议约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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