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7-02 发布人:天荣律师 浏览量:
虽然,司法部曾经发文,房产继承取消强制公证,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除非你满足不动产登记部门所有的要求,否则,不通过公证或诉讼的方式要想办你房产继承手续,几乎不可能。因此,在我国,继承人若想继承房屋、股票、银行存款、基金等遗产,还是只有以下两种方式办理:
一是通过公证的方式继承;
另一种是通过诉讼的方式办理遗产继承。
然而,公证处在办理继承公证时严格要求继承人出示各种证明文件,有些证明文件继承人难以提供,从而无法通过公证的方式办理继承。
因此,只有通过诉讼的方式办理继承。
但是,诉讼的方式办理继承,必须由明确的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作为被告,而独生子女在父母双亡的情况下,要么无人可告,要么你得告一堆人,无人可告更恐怖,甚至导致无法办理遗产继承。这不能不说是法律的悲哀,因此,法律顾问工作室提醒作为独生子女的父母务必在生前做好遗产继承公证。且看下面案例独生子女继承遇到的困难:
一、无人可告
小案例:
独生子父母双亡,股票房产继承难
已到不惑之年的刘先生是家里的独生子,父亲早在十几年前就去世了,其名下的3万余股银行股票归老伴,也就是刘先生的母亲郝老太太全权处理。今年6月,郝老太太也病故了,临终前留下遗嘱,将股票和自己名下的一处房产留给儿子刘先生继承。
不过,在继承遗产时,刘先生却遇到了难以想象的困难。刘先生要求继承股票,但股票交易所和银行无法确认刘先生的继承权,不予办理。他只好到法院起诉,自己是独生子,没有其他同为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父母又都去世了,他能起诉谁呢?
万般无奈之下,刘先生只好把妻子起诉,要求法院确认母亲的遗嘱合法有效,让其按遗嘱继承股票和房产。
西城法院立案部门审查后认为,刘先生的妻子并不是继承案件的适合被告。刘先生也撤回了起诉,另寻办法。
独生子女继承,现存三个难题
西城法院的办案法官发现,独生子女继承父母财产的案件由于当事人身份的特殊性以及与法律规定的不协调,已经出现了继承障碍。根据该院受理的几起父母离异或父母双亡的独生子女继承遗产案件,法官发现了独生子女继承遗产主要存在几方面困难:
法官说,首先,在父母双亡的情况下,未成年独生子女由于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法独立行使权利和提起诉讼,在确定监护人之前,继承其父母的遗产就更存在着现实的障碍。
其次,因继承人要求继承的遗产绝大多数是父母生前以自己的名义在银行开户的存款。父母去世前又没有就财产进行说明的,继承人很可能拿不到存折或者不知道存折、信用卡的密码。而遗产在继承开始后实际分割前属于继承人共同共有状态,银行因无法确定继承人是否为唯一权利人而不愿为其办理支取存款及办理挂失支取手续,从而导致继承人无法实现继承权。
另外,即便有证据可以证明独生子女为唯一合法继承人,银行鉴于自身规章制度的原因,经常存在不积极配合权利人行使继承权的情形。
无兄弟姊妹作被告,继承受阻难以起诉
在继承受阻的情况下,继承人往往可以提起诉讼来请法院确认其权利,以一纸判决来实现继承权。如果继承人不清楚父母遗产的范围,也通常是以其他继承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分割遗产,并申请法院调查被继承人生前所留遗产的情况。比如侯瓒起诉妹妹要求分割遗产,目的就是为了查清其父侯跃文生前的财产状况,最终继承遗产。
法官解释说,打官司肯定要有原告、被告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要求,如果独生子女是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提起遗产继承或确认权利的诉讼,根本没有适合的被告。也就是说,继承人总不能自己和自己打官司吧,因此这种起诉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受理条件,法院都无法受理,更不可能为其查询被继承人财产情况了。
而民诉法规定的特别程序虽然可以没有被告,但也仅限于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几类,对确认继承人继承身份的程序尚存法律空白,因此,导致独生子女无法通过直接诉讼的途径实现权利。
二、有可能要告一堆人
如果作为独生子女的父母兄弟姐妹较多,如下图
我们讲一个网上流传非常广泛的经典案例。
小丽的爸爸在2006年去世,有一套房子登记在爸爸名下。那时候小丽妈妈要继续住,也不打算卖,所以小丽也没有理会房产证过户变更的事情。2016年时,小丽的妈妈也去世了。这套房子的学区很不错,于是小丽就想把孩子的户口一起迁进去,就拿着房产证和死亡证明等去房管局里面申请过户。没想到,房管局说,去公证处先去办一个继承权公证书再来!小丽一愣:那么麻烦?
于是小丽跑去公证处申请继承权公证。
公证处问:你爷爷奶奶还在吗?
她说,外公外婆很早之前就去世了啊!爷爷是在2006年去世的,奶奶是在2007年去世的。
公证处办事人员头都没抬:那你去邀请你爷爷奶奶那边的所有亲戚都找来吧,签字申明放弃继承!天哪!那些大伯姑姑等可是好久都没有联系了,有些还出国了,那怎么办啊?我继承我爸妈的房子,跟他们有毛关系啊!到底怎么回事呢?
我们看一下小丽这家人的部分关系结构:
小丽的外公外婆早就去世了,爷爷也在爸爸去世之前离世,奶奶则在爸爸去世后一年仙游。大伯也是早就过世了,他有三个儿子,小丽和他们很久没有联络了,只知道其中一位已经移民美国。二伯和二婶在2011年离婚了。姑姑和姑父的最新情况也不清楚。
那小丽爸妈的房子怎么会关这些长久没有联系的亲戚的事情呢?问题就出在她的“拖延症”!!!
我们先看一下在2006年,爸爸去世的时候,没有遗嘱的情况下,进行法定继承,是怎么个分配。
在爸爸去世时,第一顺位继承人是小丽、妈妈和奶奶。妈妈先拿到夫妻共同资产的50%,然后剩余50%由三人平分,也就是各1/6。如果当年就办了继承权公证,把房子过户掉,那么只需要奶奶协助提供爷爷的死亡证明,小丽陪着妈妈和奶奶到公证处签字申明放弃继承权公证,这事情就结束了!但拖着没办,到了2007年,事情就大了。
因为,2007年时,奶奶去世了。因为那时候奶奶并没有申明放弃1/6的法定继承权,所以这1/6的资产就算成奶奶的遗产进行再分配。这时候第一顺位继承人有:代位爸爸继承的小丽,代位大伯继承的三位堂哥,二伯和姑姑。
代位继承是怎么回事呢?因为原本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是爸爸、大伯、二伯和姑姑。但爸爸和大伯已经去世了,这时候继承权可以下移到孙辈,这就叫代位继承。代位继承只能向下继承,而不可以向上。这也是为何爸爸去世时,大伯他们不可以代位已经去世的爷爷。
那这时的爸爸房子这部分资产的法定继承是怎么样的呢?小丽得到房子的1/24,三位堂哥共同得到1/24,也就是每个人1/72,二伯和姑姑分别得到1/24,但婚内法定继承的资产都属于婚内共同资产,所以理论上二婶和姑父也是有一半的份额。
你看,这下子麻烦了吧?爸爸的房子资产,都到了堂哥、二伯家和姑姑家了.......在2011年时,二伯和二婶离婚,那么二婶也同样带走1/48的继承资产。
到了2016年时,我们终于迎来了“故事结局”。
是不是看着就晕了!!!不过遇到这种情况,该告还是要告!!!
所以,还是建议早立遗嘱!